- 品名
-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原產地(國)
- 製造、有效日期
- 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如:含牛/豬肉及牛/豬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皆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並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如未如實填寫, 經消費者申訴、檢舉、主管稽查、 Pinkoi 獲悉後,有權逕行將商品下架或刪除處理; 如情節重大, Pinkoi 得立即關閉設計館。
食品標示及廣告文案書寫注意事項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上架「健康食品」注意事項
前述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第 14 條規定,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健康食品,應一併註明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章,且得於刊登內容中描述經核准之保健功效,但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並應依為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之內容。
提醒:未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則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或具有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而「保健食品」屬一般食品,僅能作為營養補充,與「健康食品」兩者並不相同。
上架「有機食品」注意事項
- 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依《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驗證合格
- 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審查合格之進口農產品
設計館如欲販售:
- 「台灣有機農產品」:須提供有機認證標章及認證字號之文件,並依法取得有機驗證證書或有機轉型期驗證證書之文件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
- 「進口有機農產品」:須經過農委會公告的有機認證機構之驗證並取得有機驗證證書,且在上市前經農委會審查合格,取得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並提供進口有機農產品同意文件及字號,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
提醒: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主管機關將可處新臺幣 6 萬以上 60 萬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相關連結:
-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 衛生福利部 健康食品概說暨網頁導覽
- 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
-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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