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師如欲上架販售任何於香港本地製造或預先包裝食物之品味美食類商品,必須符合以下注意事項。
牌照持有注意事項
如商品為香港本地製造,依香港食品環境衛生署規範,必須持有以下有效的牌照:
- 食肆牌照(設計師為持牌食肆之經營者)
- 食物製造廠牌(設計師為持牌食物業處所之經營者,或是委託他人的持牌食物業處所製造商品)
- 其他應食物環境衞生署要求販售該商品應取得的牌照(如: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新鮮糧食店牌照等)
預先包裝食物標籤注意事項
下列食物則不會視作預先包裝包裝食物,無須加上一般標籤和營養標籤:
- 本身沒有包裝而只在顧客選購後才作包裝的食物。
- 已放在包裝內但沒有繫緊或密封封口的食物。
注意:放在膠袋內並以鐵線、膠條或食用日期標牌繫緊袋口的烘焙食品,則會視作預先包裝食物。
一般標籤
除非獲得該規例豁免或另有特別規定,否則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出以下各項資料:
- 食品名稱或稱號
- 食物配料表
- 「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或「此日期前最佳」日期的說明
- 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
- 如該預先包裝食物須以特別方法貯存以保存其品質,或使用時須遵從特別指示,須在標籤上清晰陳述該等方法或指示
-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數量、重量或體積
詳細一般標籤標示說明可見《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附表3 ;一般標籤全項目或部分項目豁免說明可見《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附表4 。
營養標籤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 4 條 B 規定,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標明其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
- 該食物所含的能量值
- 該食物所含以下營養素的含量:蛋白質、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總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鈉、糖
如在食物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有就該食物所含的任何其他營養素作出營養聲稱,則該等營養素含量也須標示。
詳細營養標籤標示說明可見《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附表5 ;營養標籤豁免說明可見《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附表6 。
提醒: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 5 條,除該條例第 3(2)條另有規定外,如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任何食物,而該食物的成分組合,不符合該條例附表 1 所訂明的有關規定,或該食物並無依照該條例附表 2 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如設計師對於相關規例有任何疑問,敬請自行向相關部門確認,以免誤觸法規。
同時,Pinkoi 禁止設計師在未取得欲販售食品之合規牌照及標籤前自行上架、販售。 若 Pinkoi 得知設計師未取得上述資料而進行販賣, 或經消費者申訴、檢舉、主管稽查,Pinkoi 獲悉後,有權逕行將商品下架或刪除處理並記設計館警告; 如情節重大,Pinkoi 得立即關閉設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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